自汉朝之后的朝代,都延续了这一内容。
“这个儿子可真倒霉!居然有这样一位父亲!”一位年轻的学子忍不住感叹道,声音中充满了同情。
他想象着一个年幼的孩子,在父亲的教唆下被迫做出违背君子之德的事情,心中感到无比惋惜。
“这孩子真是太可怜了,就这样被迫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以后该怎么办啊?”
说了这几句后,这个年轻的学子忽然觉得周围一股冷气袭来。
他朝着弥漫着冷气的方向望去,就看到一个胡子在两腮葱葱郁郁的拥簇着,
可与这里的茂密截然不同的是,头顶直接亮的反光,但眉毛也都发白甚至垂到耳鬓的中年男子朝自己所在的位置走来。
附近有很多人纷纷和这个怪异的男子打招呼,“陈爷好!”
“陈爷,有空的话,来家里坐着休息一下,吃个便饭。”
“好的,下次下次哈。”
被大家热切欢迎的人冲着大家爽朗一笑,顿走到刚才的年轻学子身边。
“不过,你说的也挺好,但只要我遇到这样的孩子,等他受完处罚出来,我一定尽自己所能教导他改邪归正!
兄弟,交个朋友!”
几句话聊过,年轻的学子终于感受到了这位被大家尊叫“陈爷”的人的魅力。
自我便介绍道:“陈爷好!我叫孙致远,准备去洛阳拜师游学,路过此地!”
陈烨听到孙致远对自己的称呼,哈哈大笑,明白对方误会了,连忙解释自己的真实姓名。
只不过,这个地方的方言和官话之间略有的差异弄出来的笑话。
“兄弟,你这个名字好啊!君子致远!极好极好!”
孙致远拘谨的点了点头。
看出孙致远的局促,陈晔置拳辞别离开了。
孙致远看到陈晔走远,自己旧友蒙费费走了过来。
蒙费费就是本地人,这也是孙致远停下脚步在这里多待几天的原因。
寒暄一两句之后,孙致远随口问道:
“蒙兄,可知道陈晔?”
蒙费费眉心一跳,听到这个名字直接张大嘴巴,“你见过他?认识还是……”
孙致远想着这是自己信得过的朋友,于是一五一十的说了。
“兄弟,你运道好啊!陈晔,其实真的是个可怜人!
他的父亲当年可是这里的县老爷,中状元之后得罪了皇帝被发落到这个地方。
可陈晔的父亲真的是一心为民,专门自费一大笔银子吆喝能人出了计策,
最后成功主持我们县修了河道连通黄河,几百年的洪水灌田问题就这样被解决了。”
“服役管饱饭就罢了,还发钱,可惜好人运道有时候哎!
陈晔的母亲和他的父亲是青梅竹马之交,可惜奸臣当道陷害他母亲的家族。
他母亲因此落难,等到陈晔父亲找到的时候,身子已经不太好。
之后陈晔的父亲继续履行承诺,成亲之后生下陈晔,可陈晔因为母亲身体孱弱,加上被迫喝过毒药,导致生下来光头白眉,等到三岁,胡子却是惊人的茂盛。
陈晔父亲和母亲一直寻医问药,可惜所有找到的医者都说自己没有办法。
后来陈晔母亲给陈晔交代,这一生就这个样貌了,做人好好做,人生还有其他精彩,开心就好!”
多次开解之后, 陈晔也想明白了。
长大之后,因为样貌,陈晔没法念书做官。
可他在他父母的教育下,想为民做事,于是先做生意,很有头脑的他赚了钱之后自己却清贫如洗,钱用在他开的善堂和学院了。
蒙兄我就是在这个学院的开蒙之下蔡有幸读书考功名的,这是我们宁真县的大恩人!”
孙志远万万没有想到,刚才这个爽朗幽默的人,居然有这样的过往,他在这一刻发自内心的佩服陈晔,更觉得陈晔就是自己所想找的“知行合一”的老师!
这人就在眼前,那自己何必再去洛阳呢!
孙致远在脑子里已经开始考虑该如何拜陈晔为师了!
当然,除了孙致远这样的想法,也有人反驳他,反驳道:“可别!他自己能完成这件事情,难道没有一点点自己的判断力吗?!”
这些人思考的却是——
虽然父亲的行为确实令人不齿,但儿子能去干这件事情,说明年纪也不是特别小,那没有一丁点的判断能力吗?!
不太可能!
除非是智障儿童,否则也是有自己的图谋的,那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竟,他并不是完全无知的小娃娃,能去做这件事情,说明年纪不小啊!那应该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
如果他真的觉得不对,完全可以拒绝父亲的要求。”
两个人,两派观点,不少人不断地加入这两派的阵营。
有人支持对案例中的小蔡表示同情,因为在一个父权至上的社会中,没有成家的人的意志都往往被忽视,更何况是小蔡呢!
那在面对父亲的压力时,孩子很难有反抗的能力,言听计从很正常。
但也有人坚持认为,小蔡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蔡某也难逃其咎,毕竟,他才是教唆犯。
有位花白胡子的里长在此时也说了一句:“怪不得有‘子不教,父之过’这句啊!说的太好了!这不正是一个妥妥的例子了嘛?”他语气坚定地说道。
旁边的大娘也跟着说道:“是啊!父母是孩子的榜样,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
如果父亲自己都做出了伤风败俗的事情,还教唆孩子跟着做,那后果可想而知。
况且,一个人所在的环境也决定了他之后的发展!”
大娘不愧是大娘!
虽然从这位大娘的话的中能察觉出大娘的肚子中肯定有笔墨。
但话是真话,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很多人点头表示赞同,认为这句话确实切中要害。
*
孟棠终于找到了这个题目相关的知识点,根据《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1)
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检察院的权限则从“应当”变成了“可以”了!
这里的特殊情况包括:“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2)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她顺带将法考老师对这一知识点的概括而来的记忆口诀念了几遍:“逮捕疑问向检话,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盲精未,审判批捕应问他”!
孟棠继续看了下题目,发现蔡某的情况并不属于这六种特殊情况之一,所以,检察院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蔡某,也可以不询问他;
但是,因为小蔡目前是未成年人,而又作为犯罪嫌疑人,所以满足了这六种特殊情况之一,所以检察院应当询问小蔡。
人的情况不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的限制也不一样!
小蔡和蔡某在本案的情节中,就是这个样子。
所以,孟棠现在可以理解第一个选项为何是错误的。
接下来,第二个选项,孟棠倒是有点印象了,因为这里的题目,她之前已经错过一次。
关于这里,是检方可以要求小蔡这类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禁止令”。
什么是“禁止令”?
禁止令就是法律对某人进入某种特定场所,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行,以及从事特定活动的限制性禁行的执行书。(3)
当然,这一禁止行为是不影响被禁止之人的基本生活的。
比如,不能要求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医院。
所以,根据禁止令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第二个选项是对的,也就是,在这一案件情节当中,检方的确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蔡在监督考察期间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毕竟,在娱乐场所,被取保候审的小蔡的确有一定可能“重操旧业”,他的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发生可能性。
所以,禁止令的下达没有问题。
*
汉朝。
刘邦仔仔细细的琢磨了一下孟棠所提到的禁止令含义中“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不禁和制定《九章律》的萧何议论起来,
作为《九章律》的主要起草者,萧何对这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款都了如指掌。
可他清楚地记得,《九章律》中的流放是一种刑罚。
打算的是将犯罪者流放到边远地区,限制其行动疆域,防止其再次危害犯罪。
而孟棠提到的“禁止进入特定场所”,这来自未来华国的律法内容,虽然也有类似的限制功能,但并没有判处刑罚。
“陛下,您说得没错,两者确实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萧何缓缓说道,眼神中闪烁着思索的光芒。
“这‘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并没有判处刑罚,而是暂时性的限制。
而我们《九章律》中的流放,是将受处罚者,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返回原籍或进入特定区域。”(5)
尽管萧何指出了两者的不同,但他也意识到,这两项制度的核心目的其实是相同的——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
无论是现代的“禁止令”还是古代的流放,都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保护被害人的安全的同时,安了民心,让人们知道犯错的代价!最后达到维护天下秩序的稳定。
所以,萧何最后总结道:“陛下,您说得没错,这两者虽然形式不同,但在功能上确实有相似之处。”
*
宋朝。
赵匡胤原本看着天幕,凝重的脸上慢慢挂上了笑意,这未来华国的律法中所规定的‘禁止令’莫不是宋朝“保辜”制度的“传承”和“创新”?!
这一念头让他感到既自豪又感慨。
终于发现……宋朝有一种制度好像流传下去了!
宋朝的《宋刑统》中的“保辜”的规定具体是指——
“即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允许犯罪者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得宽大处理。
作为条件,犯罪者可能会被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与被害人接触,避免再次引发冲突。”(6)
赵匡胤在联想保辜制度的同时,自豪的底气愈发昌盛。
这制度可真完美,通过让犯罪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还鼓励犯罪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天下社稷和谐;
最后,通过限制措施(如禁止接触被害人),防止其再次实施类似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他口中又一次重复“这制度可真完美!”
那什么叫做‘轻微犯罪’?
在《宋刑统》中,这里包括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
如殴打他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打人者,也就是犯罪者,可以通过赔偿被打者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获得宽大处理。
也包括财产损失案件——
如盗窃、损坏财物等轻微的财产犯罪。
犯罪者可以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换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
最后就是邻里纠纷案件——
如因邻里争执引发的轻微冲突。
所以,通过“保辜”制度,双方可以在调解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避免矛盾进一步被激化。
这样,在解决矛盾的时候,也间接减少了衙门的任务。事件双方当事人也都满意。
所以,这不完美吗?!
这简直太完美了!
*
孟棠继续在思考,至于第三个选项,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需要通过监护人的同意的考察。
孟棠看到这里,内心忽然产生一些对法考继续备战的自信。
关于这点,老师讲解时的每一个细节都清晰地印在她的脑海中。
因为她对法考老师讲到这里的记忆还是比较清晰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检察院决定的,和监护人的同意没有任何关系,八竿子打不着!
不过,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属于检察机关,但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关方的意见。
检察院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4)
但只是“听取”!
至于检察院听了之后,会改不改变原来决定好的事项,法律并没有在这里规定,这是检察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所以,孟棠回顾起老师的特别强调,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完全属于检察机关。
和这道题目的这个知识点关联起来,也就是——
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不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或批准。这是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司法决策,涉及的是法律程序的启动与否。
是公权力的运作!
和公民个人的私权没有干系。